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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1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劉登俊陳宏卿陳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鮑鵬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鮑鵬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鮑鵬安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2、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 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6月30日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詳本院卷第 4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鮑鵬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判3次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102.2.26 │102.6.27-28 ││ │102.6.29 │ ││ │102.7.8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4742、15655號 │14742、15655號 ││ │ │ │├───┬────┼────────────┼────────────┤│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394號 │102年度易字第2394號 ││事實審│ │ │ ││ ├────┼────────────┼────────────┤│ │判決日期│102.9.18 │102.9.18 ││ │ │ │ │├───┼────┼────────────┼────────────┤│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394號 │102年度易字第2394號 ││判 決│ │ │ ││ ├────┼────────────┼────────────┤│ │確定日期│102.10.14 │102.10.14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受刑人鮑鵬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3 │ 4 │├────────┼────────────┼────────────┤│罪 名│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102.6.2 │102.6.28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7295、18087號 │17295、18087號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348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348號 ││事實審│ │ │ ││ ├────┼────────────┼────────────┤│ │判決日期│103.5.13 │103.5.13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348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348號 ││判 決│ │ │ ││ ├────┼────────────┼────────────┤│ │確定日期│103.5.13 │103.5.13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否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得 利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10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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