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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王增瑜莊秋燕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育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育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育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7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前適用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次按刑法第50條本次修正之立法目的,乃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並不當然須與其他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新法且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是否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仍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育生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中地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賴育生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7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現行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賴育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1.12.31 │102.1.11 │101年11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及案號│第15870號 │第1953號 │第1953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24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52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24號││事實審├───┼──────────┼──────────┼──────────┤│ │判 決│102.12.12 │103.6.10 │103.6.10 ││ │日 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24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52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24號││判 決├───┼──────────┼──────────┼──────────┤│ │判決確│103.1.6 │103.6.10 │103.6.26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 │定日期│ │(不得上訴)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 │得易科 │不得易科 ││金之案件 │得社勞 │得社勞 │不得社勞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1.編號3-4判決執行有 ││ │第2776號 │第10155號 │ 期徒刑1年6月 ││ │ │ │2.編號3-4臺中地檢103││ │ │ │ 年度執字第101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賴育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1.10-102.1.11查 │ │ ││ │獲止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 ││機關年度及案號│第1953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24號│ │ ││事實審├───┼──────────┼──────────┼──────────┤│ │判 決│103.6.10 │ │ ││ │日 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24號│ │ ││判 決├───┼──────────┼──────────┼──────────┤│ │判決確│103.6.26 │ │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 │ ││金之案件 │ │ │ │├───────┼──────────┼──────────┼──────────┤│備 註│1.編號3-4判決執行有 │ │ ││ │ 期徒刑1年6月 │ │ ││ │2.編號3-4臺中地檢103│ │ ││ │ 年度執字第10154號 │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莊 秋 燕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2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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