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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6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榮龍吳幸芬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奕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奕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銓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奕銓因傷害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刑事聲請狀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等影本各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6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吳 幸 芬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傷害         │         恐嚇         │       恐嚇(未遂)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8月(3次)  │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       97.09.09       │98.11.20~98.12.21、   │  98.08.20~98.08.23   │
│            │                      │98.12.11、99.02.05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 97年度偵字第25118號  │99年度偵字第10218、   │99年度偵字第10218、   │
│            │                      │11529號               │11529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9年度上易字第805號  │ 100年度上訴字第508號 │ 100年度上訴字第508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99.09.09       │       101.06.13      │       101.06.13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上易字第805號  │ 100年度上訴字第508號 │ 100年度上訴字第508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99.09.09       │       101.06.13      │       101.06.13      │
├─┴────┼───────────┼───────────┼───────────┤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執12536     │臺中地檢101執8430     │臺中地檢101執8430     │
│            │(編號1-4已定執行刑有 │(編號1-4已定執行刑有 │(編號1-4已定執行刑有 │
│            │期徒刑2年9月)        │期徒刑2年9月)        │期徒刑2年9月)        │
│            │                      │                      │                      │
└──────┴───────────┴───────────┴───────────┘
┌──────┬───────────┬───────────┬───────────┐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      恐嚇(未遂)    │         恐嚇         │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
│  犯罪日期  │       98.12.26       │       98.09.28       │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及案號  ├───────────┼───────────┼───────────┤
│            │99年度偵字第10218、   │99年度偵字第10218、   │                      │
│            │11529號               │11529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508號 │102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 │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1.06.13       │       103.02.27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508號 │102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 │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1.06.13       │       103.03.21      │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執8430     │臺中地檢103執4934     │                      │
│            │(編號1-4已定執行刑有 │                      │                      │
│            │期徒刑2年9月)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63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