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江錫麟洪耀宗胡文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瑞庭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關於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加重竊盜罪、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關於犯本院判決附表編號1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編號2至5加重竊盜罪、編號6變造特種文書罪、編號7偽造特種文書罪、編號8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指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亦有明文規定。次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沈瑞庭(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因聲明上訴狀並未聲明就其所犯關於本院判決附表編號1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編號2至5加重竊盜罪、編號6變造特種文書罪、編號7偽造特種文書罪、編號8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不提起上訴之意旨,依前揭說明,上訴人被訴關於本院判決附表編號1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編號2至5加重竊盜罪、編號6變造特種文書罪、編號7偽造特種文書罪、編號8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亦在上訴範圍,先予敘明。

二、本件上訴人被訴犯本院判決附表編號1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編號2至5加重竊盜罪、編號6變造特種文書罪、編號7偽造特種文書罪、編號8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案件,經原審法院依法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之案件,復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併就該部分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其就該等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之規定裁定駁回之。

三、又上訴人犯本院判決附表編號1持有子彈、持有改造槍枝、加重強盜未遂、附表編號8持有改造槍枝、加重強盜罪部分,經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應由本院另行送請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胡 文 傑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