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3 分鐘讀完全文 21,3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7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姚勳昌陳玉聰許冰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阿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阿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阿謹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施行,並於102年1月25日生效,然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受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蕭阿謹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年4月(共2 ││ │(共3罪) │ │罪) │├─────────┼──────────┼──────────┼──────────┤│犯 罪 日 期 │101年6月27日 │101年10月3日 │101年8月27日 ││ │101年6月28日 │ │101年9月17日 ││ │101年7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9446號 │989號 │第10843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333號 │101年度訴字第799號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2月6日 │102年8月12日 │102年7月18日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333號 │101年度訴字第799號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4月15日 │102年8月30日 │102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 │第2117號(編號1定應 │第2148號 │第4641號(編號3至9定││ │執行有期徒刑12年) │ │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 ││ │ │ │月)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9年6月 │有期徒刑9年 ││ │(共2罪) │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20日 │101年8月20日 │101年9月15日 ││ │101年8月28日 │ │101年9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0843號 │第10843號 │第10843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7月18日 │102年7月18日 │102年7月18日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9月12日 │102年9月12日 │102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641號 ││ ├────────────────────────────────┤│ │編號3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 ││ │ │ │(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24日 │101年9月24日 │101年8月23日 ││ │ │ │101年8月26日 ││ │ │ │101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0843號 │第10843號 │第10843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7月18日 │102年7月18日 │102年7月18日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9月12日 │102年9月12日 │102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641號 ││ ├────────────────────────────────┤│ │編號3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 │└─────────┴────────────────────────────────┘┌─────────┬──────────┬──────────┬──────────┐│編 號 │ 10 │ 11 │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年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8年10月 ││ │(共3罪) │(共2罪) │ │├─────────┼──────────┼──────────┼──────────┤│犯 罪 日 期 │101年6月13日 │101年9月9日 │101年9月20日 ││ │101年6月28日 │101年9月11日 │ ││ │101年9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0248、10873號、 │第10248、10873號、 │第10248、10873號、 ││ │102年度偵字第498、 │102年度偵字第498、 │102年度偵字第498、 ││ │843、1444號 │843、1444號 │843、1444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87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7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72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8月14日 │102年8月14日 │102年8月14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4530 │102年度台上字第4530 │102年度台上字第4530 ││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11月7日 │102年11月7日 │102年1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480號 ││ ├────────────────────────────────┤│ │編號10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 │└─────────┴────────────────────────────────┘┌─────────┬──────────┬──────────┬──────────┐│編 號 │ 13 │ 14 │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9年8月 │有期徒刑9年 ││ │(共3罪) │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23日 │101年9月6日 │101年9月20日 ││ │101年9月19日 │ │101年9月25日 ││ │101年9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3643號 │第3643號 │第3643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3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3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3 ││實│ │號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2年11月5日 │102年11月5日 │102年11月5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1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1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18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月16日 │103年1月16日 │103年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84號 ││ ├────────────────────────────────┤│ │編號13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編 號 │ 16 │ 17 │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8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25日 │101年9月22日 │101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3643號 │第3643號 │第6664、6665號、102 ││ │ │ │年度偵字第204、802號││ │ │ │、102年度蒞追字第13 ││ │ │ │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3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3 │103年度上訴字第256、││實│ │號 │號 │263、264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2年11月5日 │102年11月5日 │103年8月19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1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1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56、││決│ │ │ │263、264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月16日 │103年1月16日 │103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84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4894號 ││ ├─────────────────────┼──────────┤│ │編號13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編號18至25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17年6月) │└─────────┴─────────────────────┴──────────┘┌─────────┬──────────┬──────────┬──────────┐│編 號 │ 19 │ 20 │ 2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2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 ││ │(共7罪) │(共10罪) │(共7罪)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30日 │101年7月4日 │101年4月15日 ││ │101年6月30日 │101年7月4日 │101年4月15日 ││ │101年7月8日 │101年7月7日 │101年4月17日 ││ │101年5月2日 │101年7月13日 │101年4月20日 ││ │101年7月7日 │101年7月14日 │101年6月3日 ││ │101年7月2日 │101年7月5日 │101年9月9日 ││ │101年9月10日 │101年7月2日 │101年10月3日 ││ │ │101年7月5日 │ ││ │ │101年7月13日 │ ││ │ │101年9月10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6664、6665號、102 │第6664、6665號、102 │第6664、6665號、102 ││ │年度偵字第204、802號│年度偵字第204、802號│年度偵字第204、802號││ │、102年度蒞追字第13 │、102年度蒞追字第13 │、102年度蒞追字第13 ││ │號 │號 │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6、│103年度上訴字第256、│103年度上訴字第256、││實│ │263、264號 │263、264號 │263、264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3年8月19日 │103年8月19日 │103年8月19日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6、│103年度上訴字第256、│103年度上訴字第256、││決│ │263、264號 │263、264號 │263、264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9月6日 │103年9月6日 │103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894號 ││ ├────────────────────────────────┤│ │編號18至2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 │└─────────┴────────────────────────────────┘┌─────────┬──────────┬──────────┬──────────┐│編 號 │ 22 │ 23 │ 2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3月25日 │101年3月7日 │101年7月19日前7至10 ││ │ │ │天左右 之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6664、6665號、102 │第6664、6665號、102 │第6664、6665號、102 ││ │年度偵字第204、802號│年度偵字第204、802號│年度偵字第204、802號││ │、102年度蒞追字第13 │、102年度蒞追字第13 │、102年度蒞追字第13 ││ │號 │號 │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6、│103年度上訴字第256、│103年度上訴字第256、││實│ │263、264號 │263、264號 │263、264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3年8月19日 │103年8月19日 │103年8月19日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6、│103年度上訴字第256、│103年度上訴字第256、││決│ │263、264號 │263、264號 │263、264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9月6日 │103年9月6日 │103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894號 ││ ├────────────────────────────────┤│ │編號18至2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 │└─────────┴────────────────────────────────┘┌─────────┬──────────┬──────────┬──────────┐│編 號 │ 25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5月1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6664、6665號、102 │ │ ││ │年度偵字第204、802號│ │ ││ │、102年度蒞追字第13 │ │ ││ │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6、│ │ ││實│ │263、264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3年8月19日 │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定├───────┼──────────┼──────────┼──────────┤│判│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6、│ │ ││ │ │263、264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9月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 ││案件 │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 │ │ ││ │第4894號 │ │ ││ ├──────────┤ │ ││ │編號18至25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7年6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玉 聰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71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