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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姚勳昌王邁揚林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國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國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劉國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證券交易法              │賭博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95年底至99年12月間      │96年間至99年10月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2│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2│
│年度案號        │1號                     │1號                     │
├─┬──────┼────────────┼────────────┤
│最│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139號 │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13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2.08.29               │102.08.29               │
├─┼──────┼────────────┼────────────┤
│  │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        │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139號 │102年度台非字第422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8.29               │102.11.2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