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15號
- 上訴人
- 廖奇人
- 被上訴人
- 吳翠容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5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廖奇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人吳翠容涉犯業務侵占之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249號判決無罪在案,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茲檢察官對原審法院刑事判決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731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維持原審法院無罪判決。則上訴人刑事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