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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邱顯祥林源森廖純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

上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蔡鴻展
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法律扶助)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建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棟景
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簡仲煒
即被告
林俊鑫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鄧仲諺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上列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⑤沒收物名稱及數量「門號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門號0000000000號」,及附表三編號②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所有人、備註欄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載及贅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