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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蔡王金全許文碩簡婉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清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清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之情形,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3 ~5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4 年5 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廖清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5年5月,14次 │├────────┼───────────┼───────────┼───────────┤│犯 罪 日 期│102.04.06 │102.04.08 為警採尿時間│102.02.08、102.03.05、││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2.03.11、102.03.12、││ │ │ │102.03.13、102.03.15、││ │ │ │102.03.16、102.03.16、││ │ │ │102.03.20、102.03.21、││ │ │ │102.03.25、102.03.28、││ │ │ │102.04.01、102.04.01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笫1673號 │第1673號 │9541、14915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719號 │102年度訴字第1719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2.10.03 │102.10.03 │104.04.14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719號 │102年度訴字第1719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決├──────┼───────────┼───────────┼───────────┤│ │確定判決日期│102.10.28 │102.10.28 │104.05.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12237號 │12238號 │7017號 ││ ├───────────┴───────────┼───────────┤│ │編號1、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102年執│編號3~5定應執行刑有期││ │更字第4157號) │徒刑18年 │└────────┴───────────────────────┴───────────┘┌────────┬───────────┬───────────┬───────────┐│編 號│ 4 │ 5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7月,9次 │有期徒刑15年6月 │ │├────────┼───────────┼───────────┼───────────┤│犯 罪 日 期│102.01.25、102.01.31、│102.03.31 │ ││ │102.02.04、102.02.08、│ │ ││ │102.03.05、102.03.09、│ │ ││ │102.03.10、102.03.16、│ │ ││ │102.03.2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9541、14915號 │9541、14915號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04.14 │104.04.14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 ││決├──────┼───────────┼───────────┼───────────┤│ │確定判決日期│104.05.01 │104.05.01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017號 │ ││ ├───────────────────────┤ ││ │編號3~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9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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