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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6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康應龍吳進發高文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榮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榮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榮鴻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部分條文於民國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有關定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另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尚與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有間,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本件受刑人周榮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強盜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 9年 4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周榮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恐嚇危害安全罪              │強盜罪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93.10.22                    │93.06.12至93.11.25(連續犯)│
│            │                            │                            │
├──────┼──────────────┼──────────────┤
│偵查(自訴)│嘉義地檢                    │彰化地檢                    │
│機關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3093號          │93年度偵字第8867號          │
│            │                            │94年度偵字第61號            │
│            │                            │                            │
├─┬────┼──────────────┼──────────────┤
│最│法    院│嘉義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4年度易字第280號           │95年度上更㈠字第12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4.09.30                    │95.09.21                    │
├─┼────┼──────────────┼──────────────┤
│確│法    院│嘉義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94年度易字第280號           │95年度上更㈠字第123號       │
│決├────┼──────────────┼──────────────┤
│  │判決確定│94.10.27                    │95.10.13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嘉義地檢                    │彰化地檢                    │
│            │94年度執字第2349號          │95年度執字第4908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648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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