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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請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廖柏基巫淑芳郭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請恪遵法官恆定仍由胡忠文法官主審否則移轉管轄至高本院」狀影本內容所載。

二、按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法官迴避者,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且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此經最高法院分別著有裁判可資參照(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149號判例、102年度台抗字第10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定有明文。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或最高法院而言。末按「法定法官原則」係指何案件應由何法官承辦,應事先由法律明定,此一法律須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及存續性,且既經規定後即不可恣意再加以變更。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釋字66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號,下稱本案),現由本院「有股」審理中,聲請人認本案承辦法官王增瑜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之情形,進而聲請迴避。惟經本院審閱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及其附件後,未見聲請人有何具體指摘王增瑜法官就本案有客觀上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或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所列之情形。聲請人僅憑己見,泛言指摘與王增瑜法官有仇隙及王增瑜法官未調卷等情事,而認其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云云。惟是否調查證據,為法院指揮訴訟之權限,尚難僅因法院就有無調查證據必要之認定與聲請人有所不同,即遽指其必有偏頗之虞。綜上所述,聲請人所執各端,或係訴訟上指揮而專屬於法院之職權,或係承審法官依據相關卷證資料綜合判斷聲請調查證據之必要性,非屬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對承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疑慮之情形,而係出於聲請人對法律之誤認或主觀之臆測,非基於完全客觀之原因而為,無從憑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定之要件;聲請人復未能提出其他足認承審本案之王增瑜法官於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之具體事實,是其聲請王增瑜法官迴避不能認為正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欲將前開案件交由本院胡忠文法官審理部分:經查,該案於103年4月18日分案時即係分由本院「有股」承辦,而分案時之「有股」法官為胡忠文法官,但因於103年9月4日適逢本院年度法官職務調動,由本院王增瑜法官承辦「有股」業務,原「有股」所有案件(非僅本案)均由王增瑜法官承接,胡忠文法官則另承辦本院「金股」業務,亦即前開案件之承辦股別並未變動,僅承辦法官因年度職務調動之故而更易,且此是本院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及存續性之規定,尚未違反前揭所示「法定法官原則」。況若本案可依聲請人之聲請,再更易由胡忠文法官審理,則反而係變更原承辦股別,且可任由聲請人指定承辦法官,當有違反該原則之虞。是本案並無王增瑜法官應予迴避之具體客觀事實存在,且承辦法官之更易亦係因法官年度調動所致,並非個案為之,難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至於聲請人另聲請以若前開案件不由胡忠文法官審理,應將該案移轉至臺灣高等法院審理部分,惟誠如前揭所述,此項聲請應向本院之直接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提出聲請,而非向本院提出聲請或請本院轉呈,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巫 淑 芳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9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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