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175號
- 上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玉龍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9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137號),提起上訴,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爰裁定更正錯誤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六、㈢第七行關於「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十三行關於「同條第3項」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同條第4項」;及據上論斷欄第三行關於「第38條之1第1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理由欄六、㈢及據上論斷欄,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