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36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岳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岳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岳廷因違反藥事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雖認受刑人陳岳廷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處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社勞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社勞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受刑人陳岳廷於105年8月3日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全部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在卷可稽,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岳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藥事法 │藥事法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104年3月底、4月初某 │ │ │ │犯 罪 日 期 │日之14、15時許起至同│104年6月4日 │ │ │ │年6月4日1時20分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4396、14397、 │第14396、14397、 │ │ │ │15801號 │15801號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1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1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 105.03.15 │ 105.03.15 │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541 │105年度台上字第1541 │ │ │ │ │號 │號 │ │ │ ├─────┼──────────┼──────────┼──────────┤ │判 決│判 決 │ 105.06.22 │ 105.06.22 │ │ │ │確定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 │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 │ │第10259號(刑期 │第10260號(刑期 │ │ │ │105.8.3-106.8.2) │106.8.3-106.12.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