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10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勝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勝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上開法律修正之後,自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5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葉勝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104.11.01 │103.10.31 │103.11.05 ││ │ │103.11.01 │ ││ │ │103.11.03 │ ││ │ │103.11.04 │ │├────────┼──────────┼──────────┼──────────┤│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8443號 │第28818號 │第28818號 │├─┬──────┼──────────┼──────────┼──────────┤│最│法 院│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21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3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0號││實│ │ │等 │等 ││審├──────┼──────────┼──────────┼──────────┤│ │判 決 日 期│105.05.27 │105.06.30 │105.06.30 │├─┼──────┼──────────┼──────────┼──────────┤│確│法 院│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21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3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0號││決│ │ │等 │等 ││ ├──────┼──────────┼──────────┼──────────┤│ │判決確定日期│105.06.27 │105.07.26 │105.07.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臺南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第6234號(105年度執緝│第13078號(編號2-4定 │第13078號(編號2-4定 ││ │字第1312號)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 │ │年8月) │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葉勝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103.11.0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28818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0號│ │ ││實│ │等 │ │ ││審├──────┼──────────┼──────────┼──────────┤│ │判 決 日 期│105.06.30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 │ ││定├──────┼──────────┼──────────┼──────────┤│判│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0號│ │ ││決│ │等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07.2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 ││ │第13078號(編號2-4定 │ │ ││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 │ ││ │年8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