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惠雯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435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3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並於民國105年3月22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被告收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77頁)。其遲至同年4月6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且因上訴人居住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5,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是上訴人上訴已逾10日期間,且無從命為補正,其上訴顯非合法,自應由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