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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洪曉能劉榮服楊真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惠雯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435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3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並於民國105年3月22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被告收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77頁)。其遲至同年4月6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且因上訴人居住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5,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是上訴人上訴已逾10日期間,且無從命為補正,其上訴顯非合法,自應由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8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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