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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仁松林宜民林榮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林○廷關於所犯之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廷(下稱被告)所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含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恐嚇得利罪),係上開所列各罪之一,是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恐嚇取財罪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另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詐欺取財罪部分仍得上訴),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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