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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

傷害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郭同奇簡源希何志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柯胤男
上訴人
即被告
柯信嘉
即被告
共同 選任
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陳冠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胤男、柯信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胤男、柯信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止羈押期間已屆滿,再經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何 志 通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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