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柯胤男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柯信嘉
- 即被告
- 共同 選任
- 辯護人
- 詹漢山律師
陳冠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胤男、柯信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胤男、柯信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止羈押期間已屆滿,再經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