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75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胤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胤男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遺棄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9月25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柯胤男(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附表編號1之罪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之罪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106年9月25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6年9月12日中分檢惠和106執聲他97字第1060000820號函檢附之受刑人106年9月5日刑事聲請狀各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不得易科罰金。
四、末按關於判決確定時點之認定,就不得上訴之判決而言,判決時即已確定;就得上訴之判決而言,上訴人既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並敘述理由,即具有阻斷第二審判決確定之效力,縱使第三審法院認其上訴意旨未依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其所為程式上之判決,既有判決之形式,即具有形式之確定力,而應受拘束,該罪應以第三審法院判決駁回之日為判決確定日,不因第三審法院依職權審查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將確定日回溯二審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3號法律問題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3月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判決,分別以「關於傷害致人於死及妨害自由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遺棄無自救能力之被害人部分,核係犯刑法第293條第1項之無義務者之遺棄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上訴人等猶對之提起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併予駁回」等語,將其上訴駁回,有前揭各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附表編號1所示之傷害致人於死罪之確定判決及其判決確定日期,固如聲請書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各欄所示無誤,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遺棄無自救力之人罪之確定判決及其判決確定日期,則應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判決及宣示判決日,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載確定判決及判決確定日容有錯誤,本院逕依職權更正,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柯胤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傷害致人於死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17日起至105年2月18│105年2月18日 ││ │日止 │ │├──────┼─────────────┼─────────────┤│偵查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1865、1866號 │年度偵字第1865、1866號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 ││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18日 │106年4月18日 │├─┼────┼─────────────┼─────────────┤│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定│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 ││判├────┼─────────────┼─────────────┤│決│判決確定│106年7月19日 │106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