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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劉登俊施慶鴻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怡碩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怡碩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同)黃怡碩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月7日起執行羈押,至106年4月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第1次自106年4月7日延長羈押後至106年6月6日止,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重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刑度,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目前經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中,被告可預期遭受重刑之制裁,逃亡之危險因而提高,因而可認有逃亡之可能性,加以被告本案係多人犯罪,危害社會治安至鉅,而有羈押之必要性。是以,前項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經本院訊問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施 慶 鴻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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