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怡碩
- 選任辯護人
- 吳政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怡碩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同)黃怡碩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月7日起執行羈押,至106年4月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第1次自106年4月7日延長羈押後至106年6月6日止,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重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刑度,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目前經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中,被告可預期遭受重刑之制裁,逃亡之危險因而提高,因而可認有逃亡之可能性,加以被告本案係多人犯罪,危害社會治安至鉅,而有羈押之必要性。是以,前項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經本院訊問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