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5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田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甲○○因犯乘機性交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8月25日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3項規定之法理(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㈡意旨參照),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然此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尚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28號、93年度臺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102年6月7日 │102年6月13日 │102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2336號 │2336號 │第1053號 │├─┬──────┼───────────┼───────────┼───────────┤│最│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0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02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2年11月11日 │102年11月11日 │103年3月18日 │├─┼──────┼───────────┼───────────┼───────────┤│確│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0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02年度原訴字第27號 ││決├──────┼───────────┼───────────┼───────────┤│ │判 決│102年12月6日 │102年12月6日 │103年4月8日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 金 之 案 件│勞動 │勞動 │社會勞動 │├────────┼───────────┼───────────┼───────────┤│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備 註 │35號 │35號 │1092號 ││ ├───────────┴───────────┴───────────┤│ │編號1至3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罪 │乘機性交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 │├────────┼───────────┼───────────┼───────────┤│犯 罪 日 期│102年8月14日 │102年8月14日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4036號、103年度偵字第 │4036號、103年度偵字第 │ ││ │1400號 │1400號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4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3 │104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3 │ ││實│ │號 │號 │ ││審├──────┼───────────┼───────────┼───────────┤│ │判 決 日 期│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104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3 │104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3 │ ││決│ │號 │號 │ ││ ├──────┼───────────┼───────────┼───────────┤│ │判 決│105年6月30日 │105年7月23日 │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罰 金 之 案 件│勞動 │社會勞動 │ │├────────┼───────────┼───────────┼───────────┤│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備 註 │2208號 │2209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