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17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智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智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下同)105年11月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據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4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且業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10月),編號5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1月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正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智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10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7月 │├────────┼──────────┼──────────┼──────────┤│犯 罪 日 期│104.06.26 │104.06.26 │104.06.26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7381、8335號 │第7381、8335號 │第7381、8335號 ││ │ │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 │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2號││實├──────┼──────────┼──────────┼──────────┤│審│判 決 日 期│105.07.20 │105.07.20 │105.07.20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421 │105年度台上字第2421 │105年度台上字第2421 ││ │ │號 │號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5.09.29 │105.09.29 │105.09.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編號1至4彰化地檢105 │編號1至4彰化地檢105 │編號1至4彰化地檢105 ││ │年執他字第1187號定應│年執他字第1187號定應│年執他字第1187號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 │10月(臺中高分檢105 │10月(臺中高分檢105 │10月(臺中高分檢105 ││ │年度執字第99號) │年度執字第99號) │年度執字第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智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104.06.26 │ 104.06.26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7381、8335號 │第7381、8335號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5.07.20 │ 105.07.20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421 │105年度台上字第2421 │ ││決│ │號 │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09.29 │105.09.29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得 │ ││之案件 │ │ │ │├────────┼──────────┼──────────┼──────────┤│備 註│編號1至4彰化地檢105 │彰化地檢105年執字第 │ ││ │年執他字第1187號定應│6097號 │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 │ ││ │10月(臺中高分檢105 │ │ ││ │年度執字第99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