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2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喬永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喬永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2、4、5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3、6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6月28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喬永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105.11.01 │105.10.24 │105.10.29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7569號 │第29300號 │第29300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614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914 │105年度審易字第3914 ││實│ │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6.01.25 │106.02.23 │106.02.23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614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914 │105年度審易字第3914 ││決│ │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6.02.13 │106.03.20 │106.03.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勞 │得易科罰金、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社勞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第3174號(刑期:106.2│第5349號(刑期:106. │第5350號(刑期: ││ │.13-106.04.30,羈押 │12.01-107.02.28) │106.05.01-106.11.30)││ │:105.11.1-106.2.12 │ │ ││ │共計104日)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喬永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判4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105.8.25 │105.9.25 │105.10.17 ││ │105.8.26 │ │ ││ │105.8.27 │ │ ││ │105.8.28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74號 │第174號 │第30156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643號 │106年度易字第643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51號││實├──────┼──────────┼──────────┼──────────┤│審│判 決 日 期│106.03.22 │106.03.22 │106.05.31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643號 │106年度易字第643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51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106.04.24 │106.04.24 │106.05.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勞 │得易科罰金、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社勞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第6857號 │第6857號 │第9578號 ││備 註├──────────┴──────────┤ ││ │定刑為1年(刑期:107.3.1-108.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