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73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俞欣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俞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俞欣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97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6年度上訴字第26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