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晋誌
- 送達代收人
- 吳嘉陵
- 選任辯護人
- 張志隆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恐嚇取財、恐嚇得利部分)。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晋誌所犯恐嚇取財、恐嚇得利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6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茲被告遽行對本院就本件所為恐嚇取財、恐嚇得利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二、又被告所涉其他犯罪部分,應移送最高法院審理,附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