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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洪曉能簡璽容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晋誌
送達代收人
吳嘉陵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恐嚇取財、恐嚇得利部分)。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晋誌所犯恐嚇取財、恐嚇得利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6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茲被告遽行對本院就本件所為恐嚇取財、恐嚇得利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二、又被告所涉其他犯罪部分,應移送最高法院審理,附此說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簡 璽 容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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