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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5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清鈞柯志民黃小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秉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秉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秉賢因妨害公務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6年5月23日刑事聲請狀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3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6年5月23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妨害公務執行          │放火燒燬住宅未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犯罪日期│104.01.14             │104.10.06             │104.10.06             │
├────┼───────────┼───────────┼───────────┤
│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第796號               │4067號                │4067號                │
├─┬──┼───────────┼───────────┼───────────┤
│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號│104年度投簡字第40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 │
│實├──┼───────────┼───────────┼───────────┤
│審│判決│104.10.30             │105.08.31             │105.08.31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案號│104年度投簡字第40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 │
│判├──┼───────────┼───────────┼───────────┤
│決│確定│104.12.11             │105.08.31             │105.09.20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科得社勞│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字 │
│        │61號                  │2706號                │第45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5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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