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5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秉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秉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秉賢因妨害公務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6年5月23日刑事聲請狀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3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6年5月23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妨害公務執行 │放火燒燬住宅未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犯罪日期│104.01.14 │104.10.06 │104.10.06 │ ├────┼───────────┼───────────┼───────────┤ │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第796號 │4067號 │4067號 │ ├─┬──┼───────────┼───────────┼───────────┤ │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號│104年度投簡字第40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 │ │實├──┼───────────┼───────────┼───────────┤ │審│判決│104.10.30 │105.08.31 │105.08.31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案號│104年度投簡字第40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 │ │判├──┼───────────┼───────────┼───────────┤ │決│確定│104.12.11 │105.08.31 │105.09.20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科得社勞│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字 │ │ │61號 │2706號 │第45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