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27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彥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宇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陳彥宇因犯強盜、詐欺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彥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 強盜 │ 詐欺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年 │ 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1日 │104年3月26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4年度少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連偵字第15、29號、│字第22255號 │ ││ │104年度偵字第4030 │ │ ││ │號 │ │ │├─┬───────┼─────────┼─────────┼─────────┤│最│法 院 │嘉義地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45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05│ ││實│ │ │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104年11月25日 │105年10月13日 │ │├─┼───────┼─────────┼─────────┼─────────┤│ │法 院 │嘉義地院 │最高法院 │ ││確├───────┼─────────┼─────────┼─────────┤│定│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450號│106年度台上字第591│ ││判│ │ │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2月21日 │106年1月24日 │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更字第2629號 │字第3362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