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3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聖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聖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峯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5年12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
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聖峯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林聖峯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5年12月26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林聖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以下空白) │├──────┼──────────┼──────────┼──────────┤│罪 名 │ 收受偽造金融卡 │ 藥事法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8月 │ 有期徒刑4月 │ │├──────┼──────────┼──────────┼──────────┤│犯罪日期 │104.06.01~104.07.17 │ 104.07.17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4年度少連 │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90號 │ 偵字第90號 │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 │ │ ││事├────┼──────────┼──────────┼──────────┤│實│案號 │ 104年度訴字第861號 │ 105年度上訴字第 │ ││審│ │ │ 678號 │ ││ ├────┼──────────┼──────────┼──────────┤│ │判決日期│ 104.12.30 │ 105.06.08 │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 104年度訴字第861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678號│ ││決├────┼──────────┼──────────┼──────────┤│ │判決確定│ 105.02.15 │ 105.06.29 │ ││ │日期 │ │ │ │├─┴────┼──────────┼──────────┼──────────┤│得易科、易服│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社勞 │ 得社勞 │ │├──────┼──────────┼──────────┼──────────┤│備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6150號(105年度執 │第10422號(105年度執│ ││ │緝字第2444號) │緝字第244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