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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胡忠文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明峯
選任辯護人
白佩鈺律師

      紀育泓律師

      黃佑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明峯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另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詐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執行羈押,嗣於107年6月1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107年8月15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107年10月15 日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107年12月15日第四次延長羈押,108年2月15 日第五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8年4月14日,二個月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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