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憲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憲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憲旻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惟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為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為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 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憲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賭博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2.02.04~102.02.06 │102.08.30 詐騙(集團提款│102.10.20 詐騙(集團提款││ │ │時間至102.09.30) │時間至102.11.10)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3894、5181號 │15916號 │15916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936號 │103年度易字第2196號 │103年度易字第219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3.02.27 │103.12.23 │103.12.23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936號 │103年度易字第2196號 │103年度易字第2196號 ││決├──────┼────────────┼────────────┼────────────┤│ │確定判決日期│103.03.12 │104.01.19 │104.0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 │得社勞 │得社勞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6029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5359號 ││ │號 │ ││ ├────────────┴─────────────────────────┤│ │編號1至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102.08.31 │102.09.02 │102.09.10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0540、14247、14795、 │10540、14247、14795、 │10540、14247、14795、 ││ │16112、21223號 │16112、21223號 │16112、21223號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6.06.06 │106.06.06 │106.06.06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62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62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624號 ││決├──────┼────────────┼────────────┼────────────┤│ │確定判決日期│107.03.22 │107.03.22 │107.03.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5891號 ││ │編號4至6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