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3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德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德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德儒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臺非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循此意旨,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高德儒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6年5月17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高德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詐欺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2次) │ (2次) │├────────┼──────────┼──────────┼──────────┤│犯 罪 日 期│ 100.04.11 │100.04.11、100.04.13│ 100.04.12 ││ │ │ │ (2次)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600號 │第2600號 │第2600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 │ 101年度上訴字 │ 101年度上訴字 ││實│ │ 第1741號 │ 第1741號 │ 第1741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2.02.26 │ 102.02.26 │ 102.02.26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 │ 102年度台上字 │ 102年度台上字 ││決│ │ 第1741號 │ 第2538號 │ 第2538號 ││ ├──────┼──────────┼──────────┼──────────┤│ │判 決│ 102.02.26 │ 102.06.27 │ 102.06.27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第4456號 │第7867號 │第7867號 ││ │(編號1-6定刑2年4月 │(編號1-6定刑2年4月 │(編號1-6定刑2年4月 ││ │;103執更緝282號) │;103執更緝282號) │;103執更緝282號) │└────────┴──────────┴──────────┴──────────┘受刑人高德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3次) │ │├────────┼──────────┼──────────┼──────────┤│犯 罪 日 期│ 100.04.13 │ 100.04.12 │101.11.03-101.11.04 ││ │ │ (3次)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600號 │第2600號 │第25005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台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 │ 101年度上訴字 │ 102年度易字 ││實│ │ 第1741號 │ 第1741號 │ 第923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2.02.26 │ 102.02.26 │ 102.05.16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 │ 102年度台上字 │ 102年度上易字 ││決│ │ 第2538號 │ 第2538號 │ 第835號 ││ ├──────┼──────────┼──────────┼──────────┤│ │判 決│ 102.06.27 │ 102.06.27 │ 102.07.17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第7867號 │第7867號 │第8736號 ││ │(編號1-6定刑2年4月 │(編號1-6定刑2年4月 │(編號1-6定刑2年4月 ││ │;103執更緝282號) │;103執更緝282號) │;103執更緝282號) │└────────┴──────────┴──────────┴──────────┘受刑人高德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 詐欺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4次) │ (12次) │ (5次) │├────────┼──────────┼──────────┼──────────┤│犯 罪 日 期│100.02.24、100.03.09│100.02.15-100.07.11 │100.03.18、100.04.21││ │100.03.28、100.07.08│ (12次) │100.05.03、100.04.27││ │ │ │100年5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5927號 │第15927號 │第15927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 │ 102年度上訴字 │ 102年度上訴字 ││實│ │ 第807號 │ 第807號 │ 第807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2.07.17 │ 102.07.17 │ 102.07.17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 │ 102年度台上字 │ 102年度台上字 ││決│ │ 第807號 │ 第4815號 │ 第4815號 ││ ├──────┼──────────┼──────────┼──────────┤│ │判 決│ 102.07.17 │ 102.11.28 │ 102.11.28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第9031號 │第119號 │第119號 ││ │(編號7-9定刑5年10月│(編號7-9定刑5年10月│(編號7-9定刑5年10月││ │;103執更緝280號) │;103執更緝280號) │;103執更緝2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