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翰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翰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翰霖(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7年1月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7年1月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審核結果,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劉翰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97年6月3日前某日 │98年1月13日前某日 │98年4月間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9│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9│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9│ │年 度 案 號│66號 │66號 │66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年5月21日 │102年5月21日 │102年5月21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2年5月21日 │102年5月21日 │102年5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之案件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592號(編號1至4經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442號已執畢3 │ │ │年,編號1至6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 └────────┴──────────────────────────────────────┘ 受刑人劉翰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7月2日 │98年9月4日至101年9月3日 │101年8月14日至102年1月23│ │ │ │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9│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73│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73│ │年 度 案 號│66號 │65號 │65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年5月21日 │105年12月15日 │105年12月15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2年5月21日 │105年12月15日 │105年12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之案件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592號(編號1至4經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442號已執畢3 │ │ │年,編號1至6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 └────────┴──────────────────────────────────────┘ 受刑人劉翰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以下空白) │ │ ├────────┼────────────┼────────────┼────────────┤ │罪 名│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月26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73│ │ │ │年 度 案 號│65號 │ │ │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12月15日 │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550號 │ │ │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6年12月13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 │ │ │之案件 │得社勞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執字第793 │ │ │ │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