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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8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胡忠文康應龍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8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廖珉漳

上列被告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0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珉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但被告所涉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判處罪刑,被告上訴本院後,已於107年10月16日撤回上訴而確定,並由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檢卷移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執行,有本院移送執行函稿影本在卷可稽。按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刑事裁判可資參照)。故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85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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