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8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85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廖珉漳
上列被告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0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珉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但被告所涉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判處罪刑,被告上訴本院後,已於107年10月16日撤回上訴而確定,並由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檢卷移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執行,有本院移送執行函稿影本在卷可稽。按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刑事裁判可資參照)。故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