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明峯
- 選任辯護人
- 白佩鈺律師
紀育泓律師
黃佑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明峯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另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詐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執行羈押,嗣於107年6月1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107年8月15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107年10月15 日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107年12月15日第四次延長羈押,108年2月15 日第五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8年4月14日,二個月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