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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毒抗字第301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劉登俊林欽章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毒抗字第301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李至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裁定(107年度毒抗字第30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亦為同法第41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本件再抗告人李至倫對於本院107年4月10日所為之107年度毒抗字第301號抗告裁定,提起再抗告,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毒抗字第30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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