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毒抗字第30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毒抗字第301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李至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裁定(107年度毒抗字第30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亦為同法第41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本件再抗告人李至倫對於本院107年4月10日所為之107年度毒抗字第301號抗告裁定,提起再抗告,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