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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0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清鈞柯志民黃小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奕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奕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奕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4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7年4月26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犯罪日期│105.4.28              │105.7.8               │                      │
├────┼───────────┼───────────┼───────────┤
│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度案號│22563號               │21068號               │                      │
├─┬──┼───────────┼───────────┼───────────┤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99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42號 │                      │
│實├──┼───────────┼───────────┼───────────┤
│審│判決│105.10.26             │106.12.28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99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949號  │                      │
│判├──┼───────────┼───────────┼───────────┤
│決│確定│105.11.21             │107.3.15              │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科得社勞│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        │17800號(已執行完畢) │5494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062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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