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06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奕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奕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奕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4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7年4月26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犯罪日期│105.4.28 │105.7.8 │ │ ├────┼───────────┼───────────┼───────────┤ │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度案號│22563號 │21068號 │ │ ├─┬──┼───────────┼───────────┼───────────┤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99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42號 │ │ │實├──┼───────────┼───────────┼───────────┤ │審│判決│105.10.26 │106.12.28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99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949號 │ │ │判├──┼───────────┼───────────┼───────────┤ │決│確定│105.11.21 │107.3.15 │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科得社勞│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 │17800號(已執行完畢) │5494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