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6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珉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珉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珉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3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判4次) │有期徒刑4月(判2次) │有期徒刑3年9月(判3次) │ │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 ├────┼───────────┼───────────┼───────────┤ │犯罪日期│104.02.01至104.03.25 │105.09.13、105.11.22 │105.08.15、105.08.19、│ │ │ │ │105.09.10 │ ├────┼───────────┼───────────┼───────────┤ │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字第399號 │29306號、105年度毒偵字│29306號、105年度毒偵字│ │ │ │第5204號 │第5204號 │ ├─┬──┼───────────┼───────────┼───────────┤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40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5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59號 │ │實├──┼───────────┼───────────┼───────────┤ │審│判決│107.01.03 │107.01.17 │107.01.17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40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59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515號 │ │判├──┼───────────┼───────────┼───────────┤ │決│確定│107.03.05 │107.01.17 │107.04.18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不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科得社勞│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第581號 │4208號 │7238號 │ │ ├───────────┴───────────┤ │ │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