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6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宇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宇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宇烈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5月2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
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蔡宇烈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蔡宇烈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7年5月25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再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5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於103年11月24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4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按各罪之刑有已執行之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3年度執更字第4352號執行完畢(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應與附表編號5、6所示尚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蔡宇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 名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2月 ││ │ │ │ │├──────┼──────────┼──────────┼──────────┤│犯罪日期 │ 102.03.18 │ 102.04.19 │ 102.06.09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 第8186號 │ 第8186號 │ 第4346號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2515號 │102年度易字第2515號 │ 102年度易字第759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2.10.21 │ 102.10.21 │ 103.01.22 ││ │ │ │ │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 │ │ │ ││判├────┼──────────┼──────────┼──────────┤│決│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2515號 │102年度易字第2515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76號││ │ │ │ │ ││ ├────┼──────────┼──────────┼──────────┤│ │判決確定│ 102.11.18 │ 102.11.18 │ 103.03.31 ││ │日期 │ │ │ │├─┴────┼──────────┼──────────┼──────────┤│得易科、易服│ 得易科 │ 得易科 │ 得易科 ││社勞否之案件│ 得社勞 │ 得社勞 │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 ││ │第13933號(編號1至4 │第13933號(編號1至4 │第1887號(編號1至4定││ │定應執行有徒刑8月, │定應執行有徒刑8月, │應執行有徒刑8月,臺 ││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 │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 ││ │字第4352號,已執畢)│字第4352號,已執畢)│第4352號,已執畢) │└──────┴──────────┴──────────┴──────────┘┌──────┬──────────┬──────────┬──────────┐│編號 │ 4 │ 5 │ 6 │├──────┼──────────┼──────────┼──────────┤│罪 名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竊盜 │ 竊盜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年5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計2罪) │ (計3罪) │├──────┼──────────┼──────────┼──────────┤│犯罪日期 │102.05.13~102.05.14 │102.06.17~102.06.18 │102.06.18~102.06.19 ││ │ │102.06.22 │102.06.20~102.06.21 ││ │ │ │102.06.22~102.06.23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 第15891號 │ 第19039號 │ 第19039號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 │ 103年度易字第169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38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38號││實├────┼──────────┼──────────┼──────────┤│審│判決日期│ 103.07.04 │ 104.05.27 │ 104.05.27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 │ │ │ ││判├────┼──────────┼──────────┼──────────┤│決│案號 │ 103年度易字第169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38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38號││ │ │ │ │ ││ ├────┼──────────┼──────────┼──────────┤│ │判決確定│ 103.08.04 │ 104.05.27 │ 104.05.27 ││ │日期 │ │ │ │├─┴────┼──────────┼──────────┼──────────┤│得易科、易服│ 得易科 │ 得易科 │ 不得易科 ││社勞否之案件│ 得社勞 │ 得社勞 │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第12435號(編號1至4 │8838號(定應執行有期│8837號(定應執行有期││ │定應執行有徒刑8月, │徒刑8月) │徒刑1年4月) ││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 │ │ ││ │字第4352號,已執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