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7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嘉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嘉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嘉鴻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
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3月31日 │106年3月31日 │ │ │ │106年4月3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19324號 │106年度偵字第25816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6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765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1月19日 │107年6月19日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6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765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9日 │107年7月9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 │107年度執字第4839號 │107年度執字第11521號 │ │ │ │(2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年4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