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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鄭永玉李進清卓進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翰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翰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翰霖(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7年1月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7年1月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審核結果,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劉翰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97年6月3日前某日        │98年1月13日前某日       │98年4月間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9│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9│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9│
│年   度  案   號│66號                    │66號                    │66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年5月21日            │102年5月21日            │102年5月21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2年5月21日            │102年5月21日            │102年5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之案件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592號(編號1至4經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442號已執畢3 │
│                │年,編號1至6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
└────────┴──────────────────────────────────────┘
受刑人劉翰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7月2日              │98年9月4日至101年9月3日 │101年8月14日至102年1月23│
│                │                        │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9│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73│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73│
│年   度  案   號│66號                    │65號                    │65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年5月21日            │105年12月15日           │105年12月15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2年5月21日            │105年12月15日           │105年12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之案件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592號(編號1至4經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442號已執畢3 │
│                │年,編號1至6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
└────────┴──────────────────────────────────────┘
受刑人劉翰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以下空白)            │                        │
├────────┼────────────┼────────────┼────────────┤
│罪            名│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月26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73│                        │                        │
│年   度  案   號│65號                    │                        │                        │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12月15日           │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550號   │                        │                        │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6年12月13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                        │                        │
│之案件          │得社勞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執字第793  │                        │                        │
│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