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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許文碩陳慧珊劉麗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陣廷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陣廷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陣廷毅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10月1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陣廷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7年10月1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陣廷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持有第三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犯 罪 日 期│104年7月19日 │103年4月某日至103 │ ││ │ │年7月16日 │ │├────────┼─────────┼─────────┼─────────┤│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538號 │字第2585、2681、 │ ││ │ │3046號 │ │├─┬──────┼─────────┼─────────┼─────────┤│最│法 院│高雄地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 │ │2245號 │383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年11月26日 │106年8月9日 │ │├─┼──────┼─────────┼─────────┼─────────┤│ │法 院│高雄地院 │最高法院 │ ││確├──────┼─────────┼─────────┼─────────┤│定│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 ││ │ │2245號 │1733號 │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26日 │107年5月30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1098號(已執畢│字第1526號(發監)│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劉 麗 瑛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1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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