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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0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張靜琪李雅俐陳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瑞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瑞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瑞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106號判決、92年度台非字第31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97年度台抗字第3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簡瑞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年10月 │有期徒刑11年2月 │有期徒刑11年2月 │├────┼───────────┼───────────┼───────────┤│犯罪日期│99年7月底某日 │100年11月18日得標後約1│101年4月6日得標後約1至││ │ │至2星期內某日 │2星期內某日 │├────┼───────────┼───────────┼───────────┤│偵查(自│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訴)機關│1192號等 │1192號等 │1192號等 ││年度案號│ │ │ │├─┬──┼───────────┼───────────┼───────────┤│ │法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後│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 ││事│ │號 │號 │號 ││實├──┼───────────┼───────────┼───────────┤│審│判決│106年6月14日 │106年6月14日 │106年6月14日 ││ │日期│ │ │ │├─┼──┼───────────┼───────────┼───────────┤│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 ││判├──┼───────────┼───────────┼───────────┤│決│判決│107年10月18日 │107年10月18日 │107年10月18日 ││ │確定│ │ │ ││ │日期│ │ │ │├─┴──┼───────────┼───────────┼───────────┤│是否為得│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 │ │ ││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註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2646號 │2646號 │2646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年2月 │有期徒刑11年2月 │有期徒刑11年2月 │├────┼───────────┼───────────┼───────────┤│犯罪日期│100年3月底簽約後某日 │101年2月間 │101年2月間 │├────┼───────────┼───────────┼───────────┤│偵查(自│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訴)機關│1192號等 │1192號等 │1192號等 ││年度案號│ │ │ │├─┬──┼───────────┼───────────┼───────────┤│ │法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後│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 ││事│ │號 │號 │號 ││實├──┼───────────┼───────────┼───────────┤│審│判決│106年6月14日 │106年6月14日 │106年6月14日 ││ │日期│ │ │ │├─┼──┼───────────┼───────────┼───────────┤│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 ││判├──┼───────────┼───────────┼───────────┤│決│判決│107年10月18日 │107年10月18日 │107年10月18日 ││ │確定│ │ │ ││ │日期│ │ │ │├─┴──┼───────────┼───────────┼───────────┤│是否為得│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 │ │ ││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註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2646號 │2646號 │2646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029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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