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3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6號
- 聲請人
- 即告訴人
- 廖彥雯
- 即告訴人
- 洪憲政
- 即告訴人
- 吳孟瑩
- 即告訴人
- 劉盈均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賀姿萍
- 被告
- 周瑞
- 被告
- 林淑惠
陳世明
曾忠興
林麗嫈
上開聲請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93號)
,聲請保全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保全扣押狀所載。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案由、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標的,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第133條之2第1項規定甚明。準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1項規定,須由檢察官於偵查中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保全扣押。
三、經查,本件詐欺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重易字第400號審理判決後,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而繫屬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93號),是聲請人即告訴人廖彥雯、洪憲政、吳孟瑩、劉盈均於本院審理中提出本件聲請,即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至告訴人或第三人所受損害之民事糾紛,尚非刑事訴訟法第133條所定之範疇,亦非本院所得審究,聲請人等若欲保障其自身權益,應循民事訴訟及假扣押程序救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