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8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君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君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顏君赫(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即附表編號3 至編號6 所示部分),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 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之規定,合於第1 項但書之情形者,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已不適用第1 項前段併合處罰之規定,屬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非字第258 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 、2 部分、如附表編號3 至編號6 部分,亦經法院各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6 年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字第4563號裁定各1 份在卷可查。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㈢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7 年1 月19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參見本院卷宗第4 頁)附卷可稽。
㈣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刑。
㈤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既已執行完畢,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10月 │ ├───────┼───────────┼───────────┼───────────┤ │ 犯罪日期 │102.02.18 │102.03.09 │100.11.11(聲請書誤載為│ │ │ │ │100.11.01~ 100.11.11)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關年度案號 │第1218號 │第763號 │6543號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最後├────┼───────────┼───────────┼───────────┤ │事實│ 案號 │102 年度中簡字第1399號│102 年度簡字第383號 │102 年度上訴字第1882號│ │審 │ │ │ │ │ │ ├────┼───────────┼───────────┼───────────┤ │ │判決日期│102.08.19 │102.07.19 │103.01.28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 │確定├────┼───────────┼───────────┼───────────┤ │判決│ 案號 │102 年度中簡字第1399號│102 年度簡字第383號 │103 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 │ │ │ │ │ │ │ ├────┼───────────┼───────────┼───────────┤ │ │確定日期│102.09.14 │102.09.23 │103.04.16(上訴不合法)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 │ │10754 號(編號1 至2 定│12322 號(編號1 至2 定│6378號(編號3 至6 定應│ │ │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執行有期徒刑6 年) │ │ │已執行完畢) │已執行完畢) │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年2 月(共4 │有期徒刑3 年10月(共2 │有期徒刑4年3月 │ │ │次) │次) │ │ ├───────┼───────────┼───────────┼───────────┤ │ 犯罪日期 │①100.11.01 │①100.11.02 │100.11.02(聲請書誤載為│ │ │②100.11.05 │②100.11.07 │100.11.01~ 100.11.11) │ │ │③100.11.09 │ │ │ │ │④100.11.10 │ │ │ ├───────┼───────────┼───────────┼───────────┤ │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 │關年度案號 │6543號 │6543號 │6543號 │ ├──┬────┼───────────┼───────────┼───────────┤ │ │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最後├────┼───────────┼───────────┼───────────┤ │事實│ 案號 │102 年度上訴字第1882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882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882號│ │審 │ │ │ │ │ │ ├────┼───────────┼───────────┼───────────┤ │ │判決日期│103.01.28 │103.01.28 │103.01.28 │ ├──┼────┼───────────┼───────────┼───────────┤ │ │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定├────┼───────────┼───────────┼───────────┤ │判決│ 案號 │103 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 │ │ │ │ │ │ │ ├────┼───────────┼───────────┼───────────┤ │ │確定日期│103.04.16(上訴不合法) │103.04.16(上訴不合法) │103.04.16(上訴不合法)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 │ │6378號(編號3 至6 定應│6378號(編號3 至6 定應│6378號(編號3 至6 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6 年) │執行有期徒刑6 年) │執行有期徒刑6 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