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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姚勳昌王邁揚胡宜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振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振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振盛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7 年1 月2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經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 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 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97 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2 年1 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查受刑人梁振盛因行使偽造公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3 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82、25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惟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601 、603 、604 號判決就此部分所定應執行刑撤銷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至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1 月22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又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01、603、604號判決附表六編號3所示之罪另有有期徒刑3月(2次),相關執行指揮書似有漏載,尚待檢察官於執行時一併參酌,併此述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梁振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行使偽造公文書 │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公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0年6月30日至100年7│99年1月7日至99年1月 │99年4月8日至99年4月 ││ │月4日 │21日 │12日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 │第18814號 │12846號等 │12846號等 │├─┬────┼──────────┼──────────┼──────────┤│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2519號 │99年度訴字第1982、25│99年度訴字第1982、25││實│ │ │99號 │99號 ││審├────┼──────────┼──────────┼──────────┤│ │判決日期│100年10月13日 │100年12月8日 │100年12月8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00號│99年度訴字第1982、25│99年度訴字第1982、25││決│ │ │99號 │99號 ││ ├────┼──────────┼──────────┼──────────┤│ │判決確定│101年2月15日 │101年1月8日 │101年1月8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得易科 │不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得易勞 │不得易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 ││ │字第202號 │字第206號 │字第206號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行使偽造公文書 │行使偽造公文書 │行使偽造公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99年1月15日 │99年1月12日 │99年1月12日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 │12846號等 │12846號等 │12846號等 │├─┬────┼──────────┼──────────┼──────────┤│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982、25│101年度上訴字第601、│101年度上訴字第601、││實│ │99號 │603、604號 │603、604號 ││審├────┼──────────┼──────────┼──────────┤│ │判決日期│100年12月8日 │102年1月8日 │102年1月8日 │├─┼────┼──────────┼──────────┼──────────┤│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982、25│101年度上訴字第601、│101年度上訴字第601、││決│ │99號 │603、604號 │603、604號 ││ ├────┼──────────┼──────────┼──────────┤│ │判決確定│101年1月8日 │102年2月1日 │102年2月1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 ││ │字第206號 │字第205號 │字第205號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行使偽造公文書 │行使偽造公文書 │行使偽造公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2次) │├──────┼──────────┼──────────┼──────────┤│犯罪日期 │99年1月21日 │99年4月21日 │99年1月26日、99年3月││ │ │ │17日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 │12846號等 │12846號等 │12846號等 │├─┬────┼──────────┼──────────┼──────────┤│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601、│101年度上訴字第601、│101年度上訴字第601、││實│ │603、604號 │603、604號 │603、604號 ││審├────┼──────────┼──────────┼──────────┤│ │判決日期│102年1月8日 │102年1月8日 │102年1月8日 │├─┼────┼──────────┼──────────┼──────────┤│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601、│101年度上訴字第601、│101年度上訴字第601、││決│ │603、604號 │603、604號 │603、604號 ││ ├────┼──────────┼──────────┼──────────┤│ │判決確定│102年2月1日 │102年2月1日 │102年2月1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 ││ │字第205號 │字第205號 │字第205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88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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