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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鄭永玉李進清卓進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英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英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英倫(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7年5月14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原署107年5月14日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審核結果,認

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案件,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51084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李英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1月4日下午2時20分 │105年1月18日            │105年3月9日             │
│                │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                │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 │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 │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35號                    │340號                   │459號                   │
├─┬──────┼────────────┼────────────┼────────────┤
│最│法        院│宜蘭地院                │苗栗地院                │宜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271號      │105年度苗簡字第608號    │105年度易字第36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5月23日            │105年7月5日             │105年9月29日            │
├─┼──────┼────────────┼────────────┼────────────┤
│確│法        院│宜蘭地院                │苗栗地院                │宜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271號      │105年度苗簡字第608號    │105年度易字第364號      │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5年6月27日            │105年8月8日             │105年10月1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
│之案件          │得社勞                  │得社勞                  │得社勞                  │
├────────┼────────────┼────────────┼────────────┤
│備            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99│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28│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33│
│                │7號(已執畢)           │6號(已執畢)           │2號(已執畢)           │
│                │                        │                        │                        │
└────────┴────────────┴────────────┴────────────┘
受刑人李英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等                  │竊盜等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6月15日            │105年5月31日            │105年6月19日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33│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69│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69│
│年   度  案   號│5號                     │7號                     │7號                     │
├─┬──────┼────────────┼────────────┼────────────┤
│最│法        院│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338號      │105年度易字第355號      │105年度易字第35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10月26日           │105年12月14日           │105年12月14日           │
├─┼──────┼────────────┼────────────┼────────────┤
│確│法        院│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338號      │105年度易字第355號      │105年度易字第355號      │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5年11月21日           │106年1月20日            │106年1月2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之案件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
│備            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41號(編號5至6曾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年2月)                                    │
│                │                        │                                                  │
└────────┴────────────┴─────────────────────────┘
受刑人李英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森林法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51084元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6月5日13時5分許為警│105年1月16日            │                        │
│                │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53│                        │
│年   度  案   號│120號                   │、4550號                │                        │
├─┬──────┼────────────┼────────────┼────────────┤
│最│法        院│宜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43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47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6月3日             │107年2月1日             │                        │
├─┼──────┼────────────┼────────────┼────────────┤
│確│法        院│宜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43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47號   │                        │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            │107年3月5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不得易科                │                        │
│之案件          │得社勞                  │不得社勞                │                        │
├────────┼────────────┼────────────┼────────────┤
│備            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38│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4│                        │
│                │3號                     │5號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5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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