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5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英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英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英倫(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7年5月14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原署107年5月14日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審核結果,認
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案件,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51084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李英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1月4日下午2時20分 │105年1月18日 │105年3月9日 │ │ │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 │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 │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 │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35號 │340號 │459號 │ ├─┬──────┼────────────┼────────────┼────────────┤ │最│法 院│宜蘭地院 │苗栗地院 │宜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271號 │105年度苗簡字第608號 │105年度易字第36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5月23日 │105年7月5日 │105年9月29日 │ ├─┼──────┼────────────┼────────────┼────────────┤ │確│法 院│宜蘭地院 │苗栗地院 │宜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271號 │105年度苗簡字第608號 │105年度易字第364號 │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5年6月27日 │105年8月8日 │105年10月1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 │之案件 │得社勞 │得社勞 │得社勞 │ ├────────┼────────────┼────────────┼────────────┤ │備 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99│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28│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33│ │ │7號(已執畢) │6號(已執畢) │2號(已執畢) │ │ │ │ │ │ └────────┴────────────┴────────────┴────────────┘ 受刑人李英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等 │竊盜等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6月15日 │105年5月31日 │105年6月19日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33│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69│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69│ │年 度 案 號│5號 │7號 │7號 │ ├─┬──────┼────────────┼────────────┼────────────┤ │最│法 院│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338號 │105年度易字第355號 │105年度易字第35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10月26日 │105年12月14日 │105年12月14日 │ ├─┼──────┼────────────┼────────────┼────────────┤ │確│法 院│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338號 │105年度易字第355號 │105年度易字第355號 │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5年11月21日 │106年1月20日 │106年1月2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之案件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 │備 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41號(編號5至6曾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年2月) │ │ │ │ │ └────────┴────────────┴─────────────────────────┘ 受刑人李英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森林法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51084元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6月5日13時5分許為警│105年1月16日 │ │ │ │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53│ │ │年 度 案 號│120號 │、4550號 │ │ ├─┬──────┼────────────┼────────────┼────────────┤ │最│法 院│宜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43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47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6月3日 │107年2月1日 │ │ ├─┼──────┼────────────┼────────────┼────────────┤ │確│法 院│宜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43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47號 │ │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 │107年3月5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不得易科 │ │ │之案件 │得社勞 │不得社勞 │ │ ├────────┼────────────┼────────────┼────────────┤ │備 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38│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4│ │ │ │3號 │5號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