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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清鈞簡婉倫黃小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83號

受刑人
蔡佳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11月1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2至8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8年11月11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又附表編號2該罪之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部分,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與附表各罪所定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加重詐欺未遂          │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加重詐欺              │
│                │                      │傷力之槍枝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104.03.19             │不詳時間至105.02.19   │104.08.20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4年度少連偵 │
│年   度  案   號│10834號               │5727號                │字第31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02.23             │106.01.03             │107.03.21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03.28             │106.02.02             │107.12.20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第6217號(已執行完畢)│第4096號              │270號                 │
│備            註├───────────┴───────────┼───────────┤
│                │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3年2月            │
└────────┴───────────────────────┴───────────┘
附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104.08.24至26         │104.08.27             │104.08.12             │
├────────┼───────────┼───────────┼───────────┤
│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少連偵 │雲林地檢104年度少連偵 │雲林地檢104年度少連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31號等            │字第31號等            │字第31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03.21             │107.03.21             │107.03.21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59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12.20             │107.12.20             │107.12.20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0號                      │
│備            註├───────────────────────────────────┤
│                │                   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
└────────┴───────────────────────────────────┘
附表: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
├────────┼───────────┼───────────┼───────────┤
│犯   罪  日   期│104.08.10             │104.08.04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213號             │字第25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07.16             │108.07.31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10.17(撤回上訴) │108.10.17(撤回上訴)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                │15143號               │15465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8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