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8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83號
- 受刑人
- 蔡佳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11月1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2至8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8年11月11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又附表編號2該罪之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部分,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與附表各罪所定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加重詐欺未遂 │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加重詐欺 │ │ │ │傷力之槍枝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104.03.19 │不詳時間至105.02.19 │104.08.20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4年度少連偵 │ │年 度 案 號│10834號 │5727號 │字第31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02.23 │106.01.03 │107.03.21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03.28 │106.02.02 │107.12.20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第6217號(已執行完畢)│第4096號 │270號 │ │備 註├───────────┴───────────┼───────────┤ │ │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3年2月 │ └────────┴───────────────────────┴───────────┘ 附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104.08.24至26 │104.08.27 │104.08.12 │ ├────────┼───────────┼───────────┼───────────┤ │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少連偵 │雲林地檢104年度少連偵 │雲林地檢104年度少連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31號等 │字第31號等 │字第31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03.21 │107.03.21 │107.03.21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59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12.20 │107.12.20 │107.12.20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0號 │ │備 註├───────────────────────────────────┤ │ │ 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 └────────┴───────────────────────────────────┘ 附表: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 ├────────┼───────────┼───────────┼───────────┤ │犯 罪 日 期│104.08.10 │104.08.04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213號 │字第25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07.16 │108.07.31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10.17(撤回上訴) │108.10.17(撤回上訴)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 │15143號 │15465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