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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047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張意聰李明鴻陳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047號

                 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055號

                 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0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宋林鳳英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周明溪
選任辯護人
陳律安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正中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選任辯護人
魏宏哲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松柏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宗瑋
上訴人
即被告
曾瑞明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登泰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浚騰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武雄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杉田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韋君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釗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清海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8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047、1055,10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林鳳英、周明溪、李正中關於投票受賄罪部分之上訴均駁回。

林松柏、林宗瑋、曾瑞明、林登泰、林浚騰、張武雄、李杉田、林韋君、張釗銘、王清海之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第37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宋林鳳英、周明溪、李正中、林松柏、林宗瑋、曾瑞明、林登泰、林浚騰、張武雄、李杉田、林韋君、張釗銘、王清海(下稱被告宋林鳳英、周明溪、李正中、林松柏、林宗瑋、曾瑞明、林登泰、林浚騰、張武雄、李杉田、林韋君、張釗銘、王清海)等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選訴字第14號、105 年度選訴字第2 號、106 年度選訴字第1 號判決後,上開被告均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以108 年度選上訴字第1047、1055、1056號判決駁回其等之上訴。被告宋林鳳英、周明溪、李正中、林松柏、林宗瑋、曾瑞明、林登泰、林浚騰、張武雄、李杉田、林韋君、張釗銘、王清海等人不服本院判決,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未表明就本院判決之全部或一部提起上訴。經查:

㈠被告林松柏、林宗瑋、曾瑞明、林登泰、林浚騰、張武雄、李杉田、林韋君、張釗銘、王清海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143條第1 項投票受賄罪,係最輕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前段第1 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茲其等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規定,裁定駁回其等之第三審上訴。

㈡被告宋林鳳英、周明溪、李正中所犯修正前刑法第143 條第1 項投票受賄罪之部分,係最輕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亦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前段第1 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且與其3 人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間,非屬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在審判上並非不能分割,亦無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之情事。是被告宋林鳳英、周明溪、李正中關於修正前刑法第143 條第1 項投票受賄罪之部分之第三審上訴,為法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宋林鳳英、周明溪、李正中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部分,另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04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