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鄭永玉卓進仕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文義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793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9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倘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已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即不能認係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非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究不能遽謂未敘述具體理由(最高法院106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亦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2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朱文義(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謂:①推測的事,不能妄以加罪,法院應力求不放過有罪之人,也不能冤枉無辜之人;②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縱使被告否認犯罪之辯稱不足以成立,非有積極證據,不能遽為有罪認定;③原判決所採有罪認定,係所謂傳聞法則,純屬臆測,原判決認定將電纜線搬運到車牌號碼○0─0000自小客車而駛離現場,憑何以證?④本案起訴檢察官有舉證之責,且無直接證據,難謂適法,請求撤銷原判決為無罪諭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上訴理由,僅就刑事審判適用之相關規定為陳述,未就其不服原判決事實認定之理由有何具體敘述或指摘不當之情形,依其所提出之上訴理由尚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非屬具體理由。本院依形式上觀察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量刑亦屬妥適,依上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提起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劉登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