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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胡忠文邱顯祥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曉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曉莉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游曉莉(下簡稱受刑人)因船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詐欺等罪,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雖曾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判決就受刑人於該案所犯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惟經檢察官就受刑人於上開判決附表二編號1及2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包含共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撤銷發回,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即告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81至第185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108年度上訴字第83號上訴書(本院卷第189至第199頁)、本院108年9月20日108中分道刑成108原上更一7、108上更一31字第4302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59至第163頁)各1份在卷可稽,且檢察官、受刑人、辯護人於108年8月27日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108年度上更(一)第31號案行準備程序時對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已確定送執行一節,均一致表示無意見,有該筆錄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5頁至第236頁)。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為參與同一犯罪詐騙集團期間之詐欺犯行,其於犯罪型態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                │ (共3 罪)         │ (共3 罪)         │ (共4 罪)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3日、14日、 │107年1月6日、16日、 │107年1月6日、12日、 │
│                │15日                │17日                │15日、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 │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 │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71、2401、5777│字第2371、2401、5777│字第2371、2401、577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      │案    號│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2268號              │2268號              │2268號              │
│      ├────┼──────────┼──────────┼──────────┤
│      │判決日期│  108年3 月27日     │108年3 月27日       │ 108年3 月27日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
│      │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      │案    號│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2268號              │2268號              │2268號              │
│      ├────┼──────────┼──────────┼──────────┤
│      │判    決│ 108年4 月19日      │ 108年4 月19日      │ 108年4 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得否聲請易科罰金│否                  │          否        │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詐欺          │詐欺                │  詐欺              │
├────────┼──────────┼──────────┼──────────┤
│                │有期徒刑2年9月      │有期徒刑2年11月     │有期徒刑10月        │
│ 宣    告    刑 │ (共3 罪)         │  (共3 罪)        │ (共16 罪)        │
├────────┼──────────┼──────────┼──────────┤
│                │106年12月12日起至同 │107年1月2日起至同年 │                    │
│ 犯  罪  日  期 │年月25日止、106年12 │月4日止、106年12月24│106年12月29日起至107│
│                │月28日起至107年1月9 │日起至107年1月12日止│年1月17日止。       │
│                │日止、106年12月28日 │、107年1月4日起至107│                    │
│                │起至107年1月15日止。│年1月17日止。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                    │                    │
│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 │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 │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 │
│                │字第2371、2401、5777│字第2371、2401、5777│字第2371、2401、577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      │案    號│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2268號              │2268號              │2268號              │
│      ├────┼──────────┼──────────┼──────────┤
│      │判決日期│ 108年3 月27日      │ 108年3 月27日      │108年3 月27日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判  決│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      │        │2268號              │ 2268號             │2268號              │
│      ├────┼──────────┼──────────┼──────────┤
│      │判    決│                    │                    │                    │
│      │確定日期│ 108年4 月19日      │ 108年4 月19日      │  108年4 月19日     │
├───┴────┼──────────┼──────────┼──────────┤
│得否聲請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2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