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曉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曉莉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游曉莉(下簡稱受刑人)因船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詐欺等罪,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雖曾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判決就受刑人於該案所犯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惟經檢察官就受刑人於上開判決附表二編號1及2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包含共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撤銷發回,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即告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81至第185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108年度上訴字第83號上訴書(本院卷第189至第199頁)、本院108年9月20日108中分道刑成108原上更一7、108上更一31字第4302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59至第163頁)各1份在卷可稽,且檢察官、受刑人、辯護人於108年8月27日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108年度上更(一)第31號案行準備程序時對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已確定送執行一節,均一致表示無意見,有該筆錄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5頁至第236頁)。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為參與同一犯罪詐騙集團期間之詐欺犯行,其於犯罪型態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 │ (共3 罪) │ (共3 罪) │ (共4 罪)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3日、14日、 │107年1月6日、16日、 │107年1月6日、12日、 │ │ │15日 │17日 │15日、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 │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 │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71、2401、5777│字第2371、2401、5777│字第2371、2401、577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 │案 號│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2268號 │2268號 │2268號 │ │ ├────┼──────────┼──────────┼──────────┤ │ │判決日期│ 108年3 月27日 │108年3 月27日 │ 108年3 月27日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 │ │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 │案 號│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2268號 │2268號 │2268號 │ │ ├────┼──────────┼──────────┼──────────┤ │ │判 決│ 108年4 月19日 │ 108年4 月19日 │ 108年4 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得否聲請易科罰金│否 │ 否 │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詐欺 │詐欺 │ 詐欺 │ ├────────┼──────────┼──────────┼──────────┤ │ │有期徒刑2年9月 │有期徒刑2年11月 │有期徒刑10月 │ │ 宣 告 刑 │ (共3 罪) │ (共3 罪) │ (共16 罪) │ ├────────┼──────────┼──────────┼──────────┤ │ │106年12月12日起至同 │107年1月2日起至同年 │ │ │ 犯 罪 日 期 │年月25日止、106年12 │月4日止、106年12月24│106年12月29日起至107│ │ │月28日起至107年1月9 │日起至107年1月12日止│年1月17日止。 │ │ │日止、106年12月28日 │、107年1月4日起至107│ │ │ │起至107年1月15日止。│年1月17日止。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 │ │ │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 │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 │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 │ │ │字第2371、2401、5777│字第2371、2401、5777│字第2371、2401、577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 │案 號│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2268號 │2268號 │2268號 │ │ ├────┼──────────┼──────────┼──────────┤ │ │判決日期│ 108年3 月27日 │ 108年3 月27日 │108年3 月27日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判 決│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 │ │2268號 │ 2268號 │2268號 │ │ ├────┼──────────┼──────────┼──────────┤ │ │判 決│ │ │ │ │ │確定日期│ 108年4 月19日 │ 108年4 月19日 │ 108年4 月19日 │ ├───┴────┼──────────┼──────────┼──────────┤ │得否聲請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