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逸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逸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逸賢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1月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8年1月7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竊盜 │強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97.06.09 │97.06.20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21070號 │10970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中簡字第320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5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7.11.07 │106.03.21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97年度中簡字第320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169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8.02.11 │106.06.21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字 │ │ │ │2759號(已執行完畢) │第1036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