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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7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清鈞柯志民黃小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逸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逸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逸賢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1月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8年1月7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竊盜                  │強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97.06.09              │97.06.20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21070號               │10970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中簡字第320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5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7.11.07              │106.03.21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97年度中簡字第320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169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8.02.11              │106.06.21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字 │                      │
│                │2759號(已執行完畢)  │第1036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73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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